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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,答应先进制造业企业依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%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(以下称加计抵减方针)。
本方针所称先进制造业企业是指高新技术企业(含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)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,高新技术企业是指依照《科技部 财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〈高新技术企业确认管理办法〉的告诉》(国科发火〔2016〕32号)规则确认的高新技术企业。先进制造业企业详细名单,由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部分会同同级科技、财务、税务部分确认。
《财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方针的公告》(财务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)
由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部分会同同级科技、财务、税务部分确认。